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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有效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五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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