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三十条有效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