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九条有效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