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八十七条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