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六条有效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