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五条有效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