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八条有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