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八章 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七条有效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