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第四百二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