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六条有效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