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四百一十五条有效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