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八条有效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