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八条

有效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