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第十七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七条有效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