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七十八条有效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