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七条有效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