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百五十四条有效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