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七条有效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