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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有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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