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有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