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