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有效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