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有效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