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 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有效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