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第二章 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有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