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六条有效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