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有效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