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有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