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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有效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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