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有效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