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 人格权/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有效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千零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