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保护区范围做出调整的,本条例按照调整后的保护区范围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