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水源交通管制制度和风险源管理制度,实行交通管控;对故意损毁、盗窃水源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加强水污染案件的查处力度,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