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水源保护和建设项目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和项目用地,严格控制禁止区域的探矿、采矿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及土地供应等手续前,应当征求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处理矿产违法勘查、开采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