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合理规划建设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