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