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