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