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