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