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管执法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科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情况和执法实践,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0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