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