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审认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扶持。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运行情况。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