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