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