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