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