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财政、公安、科技、审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