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实行行政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