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防沙治沙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根据国家和省对封禁保护区、综合治理区和适度利用区的划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封禁保护区和综合治理区的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防沙治沙管护设施或者标志。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