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有效依照本条例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