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筑工程的承建方或者建设方,采购、安装、使用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产品的,承担销售者的责任。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产品,有产品监制者的,产品监制者承担生产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