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有效在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用于境内销售的产品,其名称、包装、说明书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