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有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