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动基层法治实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